为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学生选择更多的自主空间,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调整基本原则
第一条 尊重学生选择权,注重个性发展。专业调整工作的目的是尊重学生的选择权,为学生科学成长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升学院培养人才质量。
第二条 充分考虑专业建设需要,科学制定专业调整比例。为支持各专业学科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转出报名人数不得超过本自然班人数的10%(非整数,四舍五入,以下省略),转入人数根据学生专业需求及教学条件合理安排。
第二章 专业调整资格及要求
第三条 专业调整资格
一、经高考被我校录取且目前在校正常学习的新生,已通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学期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同时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排在本自然班前10%者;
二、品行优良,无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身体条件符合所转入专业学习要求者;
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参军复员的学生如申请转专业,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直接转入所申请专业。且不占正常转专业名额。
第四条 专业调整要求
原则上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之间不得跨大类互转(文理兼招专业除外);艺术类、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与其他专业不得互转。
第三章 具体实施步骤
第五条 专业调整方案公布。教务处在汇总各教学单位年度专业调整接受计划、考核方案的基础上,与招生办、学生处、纪检等部门共同研究《吉林工商学院专业调整方案》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及专业调整名额公示。教学单位根据教务系统中第一学期全部课程成绩按照班级进行排名,并将自然班总成绩排名前10%的学生名单、成绩及全院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情况在特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七条 申请与审核。成绩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在公示期结束后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学院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并填写《吉林工商学院专业调整申请表》(每生限报一个专业),经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申报数据报教务处复审。
第八条 录取与面试。教务处对符合专业调整资格的学生按照专业调整意向进行统计,如报名人数不超出所报专业名额数,则直接进行专业调整;如报名人数超出所报专业名额数,则由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试(复试科目及复试采取的方式由各教学学院于每年11月份公布),按照复试成绩进行录取(未录取的学生给予一次调剂机会),并将最终录取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第九条 审批与公示。教务处统计调整专业名单,提交专业调整委员会审核,经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最终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专业调整。公示期满,教务处对学生的国家学籍进行调整;编班及教务系统内数据调整,学生进入新专业开始学习。
第四章 学业成绩及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需按照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在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符合新专业培养方案的,需经所在学院确认后由教务处转入。
第十二条 新转入专业第一学期已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协调相关学院进行重修。
第十三条 转出学院应将转出学生有关的档案材料在转出后两周内移交给转入学院,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生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之前制定的其他文件在转专业方面有与本管理办法冲突的,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